发布时间:2021-08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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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第十八条: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,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,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。”
为强化食品卫生管理,加强食品经营过程中的卫生监管,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物质对人体的伤害,应制定如下规定:
一、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
(1)食品管理人员、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的卫生基本要求。车间管理人员有义务对员工进行有关食品卫生的培训工作,技术负责人应对员工进行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及其配套规定为基础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,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,每月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五学时。
(2)食品从业人员无论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,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,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。技术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。
(3)食品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。凡疑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,应立即离岗并劝其就诊,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。
(4)食品经营员工上岗前必须检查个人卫生,不得留长指甲、涂指甲油,不准吸烟、穿拖鞋、随地吐痰、乱扔废弃物。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。(5)食品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生产场所内吸烟,工作前、处理食品原料后、大小便后必须用洗洁用品及清水洗手;接触直接人口食品前应洗手或用消毒药水浸泡消毒;食品从业人员应做到勤洗手,勤洗衣服,勤换工作衣帽,并把头发置于工作帽内。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。
二、食品的卫生管理
(1)食品出厂前,公司营销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索取或查阅检验合格证是否真实、准确、可靠。
(2 )食品出售之前,技术人员应现场检查、核对食品检验合格证与食品的名称、数量、重量是否一致, 食品有无污染或变质。若发现食品与证件不符,应不予出售。(3)食品在储存时应有防蝇、防鼠措施,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。
(4)食品用(食)具实行四过关(一洗、二刷、三冲、四消毒)。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,并经常进行卫生检查。
三、环境卫生的管理
(1)食品生产区应当保持整洁、卫生、通风。
(2)食品生产区应有专用的更衣室和洗手清洁设施。
(3)食品包装器具应随时检查、清扫,要做到先生产的食品先出售,尽量缩短食品贮存期,以防止食品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。
四、食品从业人员纪律管理规范
(1)食品从业人员必须佩戴有效健康证上岗,不允许末佩戴或佩戴他人健康证或健康证已过有效期等情况发生。
(2)食品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不准在食品生产场所吸烟、穿拖鞋、佩戴金银首饰、随地吐痰、乱扔废弃物等。
(3)食品生产场所(加工房和生产车间)应保持清洁,工具按要求整齐搁放。(4) 应有食品储存的专用仓库, 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。